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全面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以下简称物种证明)跨省通办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9月23日起,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www.singlewindow.cn)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gjzwfw.www.gov.cn)“跨省通办”服务专区办理物种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特此公告。
国家濒管办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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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2021年第2号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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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9-22 | 生效日期 | 2021-09-22 |
| 有效性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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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全面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以下简称物种证明)跨省通办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9月23日起,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www.singlewindow.cn)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gjzwfw.www.gov.cn)“跨省通办”服务专区办理物种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特此公告。
国家濒管办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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