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省食品监督执法总队:
  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辽食药监法发〔2016〕95号),现将《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执行。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5日
  附件: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 
  |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辽食药监法发〔2017〕90号 | |
|---|---|---|---|
| 发布日期 | 2017-08-05 | 生效日期 | 2017-08-05 | 
| 有效性状态 |  
 | 
废止日期 | 2021-01-01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 备注 | 废止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辽药监法〔2020〕69号) | ||
|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