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委《关于明确小作坊监管职责的请示》(锡食药安委﹝2010﹞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苏食安委﹝2010﹞1号)明确,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颁布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分别由省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你市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照上述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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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2-25 11:38:31  来源:江苏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1329
2010-12-25 11:38:31  来源:江苏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1329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苏食安办〔2010〕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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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0-05-26 | 生效日期 | 暂无 | 
| 有效性状态 |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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