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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服务认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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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8-22 15:09:5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481
核心提示:为规范引领服务认证健康有序发展,持续提升服务认证专业化与公信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形成了《关于规范服务认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1日。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22 截止日期 2025-09-21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规范引领服务认证健康有序发展,持续提升服务认证专业化与公信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形成了《关于规范服务认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wrz@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规范服务认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服务认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附件1.关于规范服务认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规范服务认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8月22日

附件1

关于规范服务认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引领服务认证健康有序发展,持续提升服务认证专业化与公信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专业化提升服务供给质量,凭借规范化激活服务消费潜能,依靠数字化驱动服务技术变革,借助国际化增强服务业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全力构建一套制度完善、技术先进、公信力强的中国服务认证体系。

二、加强认证机构合规管理

(一)强化管理制度建设

服务认证机构应严格遵循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构建覆盖服务认证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的管理制度,确保机构持续具有开展服务认证的能力,一致性运作和公正性。不得仅依据认可相关要求制定管理制度。

(二)明确认证领域划分

服务认证机构应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能力,准确识别服务的核心属性,依据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2部分:不可运输产品》界定认证对象,确定服务认证领域。认证机构可参照《服务认证领域与典型认证对象对应关系表》(附件1)识别常见的服务认证对象。

(三)严肃认证资质申请

1.管理制度材料要求。申请以服务认证领域新设立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申请扩项服务认证资质的,应提交完整的、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要求的管理制度文件,至少应包括管理手册与程序文件。

2.专业工作经历证实性材料要求。专职认证人员需提供能直接体现本人在申请领域内,从事专业技术、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实质性成果材料,以此证明专业工作经历的真实性和专业性。仅靠个人书面描述工作内容,或由单位出具的仅包含工作时间、岗位名称的普通工作证明,均不被视为有效材料。

(四)规范认证规则备案

服务认证规则备案需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2025年第9号)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认证领域要求。认证机构应明确界定认证类型,不得将服务认证规则违规备案至其他管理体系认证领域;应通过识别服务的主要特性,确定认证领域,严格依据服务认证领域划分要求备案认证规则,避免与其他认证领域产生混淆。

2.认证规则名称要求。服务认证规则命名应当准确体现服务领域或认证对象,原则上应为“XXX服务认证规则”,不宜带有管理体系、产品、资质、资格等字样,以防产生名称混淆或误导性宣传。

3.知识产权保护要求。认证机构应当提升创新能力,尊重知识产权,认证规则内容不得违反著作权保护相关规定。

(五)保证认证规则质量

1.强化认证规则制定全过程规范化管理。认证机构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应充分开展认证规则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适用性论证,结合实际需求实施效果评估和动态管理,避免盲目扩张及同质化竞争。

2.优化认证依据选择。认证机构应对所选用认证依据的适宜性进行论证,应涵盖服务特性要求、服务特性测评要求和服务管理要求等评价内容,且论证结果与相应服务认证规则的认证特性一致。鼓励认证机构优先选用符合上述要求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认证依据。

3.规范技术规范编制。现行标准不能满足服务认证需求,认证机构确需自行制定技术规范的,应建立包含可行性论证、符合性自查、相关方意见征集、动态维护及记录保存等完整的编制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内容需包括服务特性要求、管理审核要求、认证模式、测评评定标准等。技术规范应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确保技术指标和要求显著优于现行标准并体现创新性。

4.明确认证规则内容。服务认证规则除包括适用范围、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认证实施程序、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认证证书状态管理规定等通用要求外,还应包括认证审查人员专业能力要求、认证模式、测评方法等。

5.科学认证模式确立。服务认证模式应兼顾服务特性测评与服务管理审核,且应侧重于评价服务的实际效果与顾客体验。不得以服务管理审核替代服务特性测评,避免认证结果与顾客实际感受脱节。

6.统一认证结果分级。认证机构可根据所提供服务功能和服务特性的差异进行认证等级划分,原则上不超过三个等级,以数字形式划分的最高等级一般不高于5(星/A/钻)级。认证机构不宜对认证结果进行过度分级。

(六)清晰界定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应清晰界定服务认证覆盖的范围与边界,明确具体的服务场所及服务覆盖人数。鼓励认证机构采用二维码、雷达图等方式提供认证依据、服务特性测评结果等详细查询。

(七)提供证书查询路径

认证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不得仅向公众提供“国家认监委”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路径。

三、规范认证活动实施

(八)强化认证活动管理

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服务规模、等级、不同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安全(风险)级别等因素确定现场审查人日数,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审查计划,规范实施认证活动。在审查人员选派方面,必须确保其具备相应领域专业能力,实习审查员可作为审核组成员参与审核活动,但不能独立实施审核活动;若审查员不具备相应领域专业能力,可委派相应领域技术专家进入审核组,但同样不得独立开展审核工作。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初次认证时,现场审查人日数原则上不得低于2人日,涉及餐饮、金融、电信、教育、人体健康、养老、环境保护等相关服务领域的,初次现场审查人日数原则上不得低于3人日。服务特性测评的人日数一般不低于服务管理审核的人日数,且应与其工作量相匹配。

2.认证机构应充分考虑服务活动正常运行或易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时段(如夜班等)等因素合理编制审查计划。对于销售和服务型企业,认证机构应按全部人数计算服务覆盖人数,对于生产、制造型企业,应按至少30%计算服务覆盖人数。

3.认证机构应参照《认监委关于认证人员现场审核网络签到监管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国认监〔2021〕3号)中“实施要求”相关规定,在认证审核签到系统中(微信“认证到”小程序)进行签到。

4.召开首/末次会议时,受审核方的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质量负责人等应出席,对企业的服务运行与管理情况,以及认证工作的前期准备情况进行介绍。被审核部门的负责人应出席,了解审核安排和要求以便在审核过程中积极配合。认证机构应详细记录首/末次会议的参会人员、主要内容及发言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存证于认证档案中,避免首/末次会议“走过场”。

5.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对审查计划中规定的全部服务场所的服务特性进行测评,不得无故减少现场审查时间,尤其是减少服务特性测评时间。服务测评方法至少包含服务体验、现场测试、现场观察、顾客调查等一种或多种方法的组合,不得仅通过查阅资料或记录的方式进行服务特性测评。

6.认证机构应现场封存受审核方现行有效的服务标准、服务工作手册或服务规范性文件等确保服务特性持续有效的管理文件。现场审核结束前,受审核方应对现场审核结论进行确认。

(九)加强认证人员管理

认证机构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制定与获批服务认证领域相关的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并持续加强管理,确保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持续符合要求。部分服务认证领域专职认证人员教育专业要求见附件2。

(十)完善人员能力评价

认证机构对服务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评价负责,应综合考虑人员的知识能力与技能水平,动态评价专业能力。不得仅依据资格条件(如是否为注册审查员)或专业知识培训代替专业能力评价。评价应基于服务认证领域及相应岗位进行,并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十一)落实认证主体责任

认证机构是认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行业的责任意识,着力提升服务认证专业化与公信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行业秩序,避免出现“价格战”等内卷式竞争,确保服务认证的有效性,自觉接受监督,不断彰显服务认证核心价值。

四、推动高质量发展

(十二)提高专业化能力建设

认证机构应强化自身能力建设,为服务认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人才储备。鼓励认证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聚焦现代服务业新领域、新赛道,结合自身能力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推动服务认证向全供应链、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延伸。

(十三)强化专业化人员培养

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作为认证行业人才培养的核心枢纽,应主动担当服务认证高质量发展的“筑基者”,进一步优化服务认证审查员培训、考核与注册机制,以专业化能力建设为抓手,全力打造高素质认证人才队伍。

(十四)增强市场竞争力

认可机构应系统强化服务认证领域认可制度顶层设计,推动服务认证认可制度加力扩围。鼓励认证机构结合自身能力,积极申请服务认证认可,提高认证结果的国际公信力。鼓励各相关方优先采信通过认可的服务认证结果,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制度动能。

(十五)推动数字化技术运用

认证机构应在服务认证人员管理、活动监控、风险控制等方面深化数字化布局。鼓励认证机构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构建适配现代服务业应用场景的服务认证数字化平台,实现认证决策科学化、服务过程可溯化、风险预警前置化,全面增强合规治理能效,为服务认证高质量发展注入数字化内核动力。

(十六)着力国际化发展

认证机构应着力构建国际化推广体系。鼓励认证机构依托双多边国际合作机制,宣介中国服务认证的先进经验与创新成果,深度参与国际服务认证规则制定,全面提升技术规范的全球适配性,促进国际市场对中国服务认证体系的信赖。

(十七)加强品牌建设

鼓励认证机构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推动研以致用、研用相长的创新模式,打造兼具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服务认证品牌,切实提升消费者的获得感,有效提振消费信心,促进实现“盲选”“优选”,为现代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质量支撑。

附件:1.服务认证领域与典型认证对象对应关系表

2.部分服务认证领域专职认证人员教育专业要求

 

 地区: 中国 
 标签: 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 认证认可 认证机构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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