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沙市望城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4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望城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024年11月18日,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以1.0元/包销售了2包“佳龙五谷杂粮”,出售时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溯源;经营的过期食品数量可以查实,且消费者未食用,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符合《长沙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规定的情形。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不予处罚。
案件评析:
《轻微违法免罚清单》进一步明确执法边界,是优化行政执法、推动包容审慎监管的创新制度。对初次违法、危害轻微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助力小微主体生存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