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肉类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提醒告诫如下:
一、生产加工及经营领域
1.严禁生产、经营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形的肉类产品。
2.严禁收购、贮存、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
3.严禁在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如使用鸡鸭肉冒充牛羊肉、以其他畜禽血产品假冒鸭血制品、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槽头肉”等生产加工食品,欺骗消费者。
4.严禁未按规定索取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5.严禁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
6.严禁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入境的冻品肉。
7.严禁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纯肉”。
8.严禁使用“生鲜灯”干扰消费者对肉类产品的感官认知。
二、餐饮服务领域
9.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
10.严禁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驴等肉制品。
11.严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标识与实际投料不相符。
三、网络销售领域
12.严禁在网络交易平台或直播间对肉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13.严禁销售“三无”、“山寨”等假冒伪劣肉制品。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积极监督,若发现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