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样的山药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9日从安丘市某果蔬专业合作社下单定购25公斤新鲜山药,以平均价格11.98元/公斤进行销售,报损17.46公斤,实际销售7.54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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