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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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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09 09:28:36  来源:吉林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595
核心提示: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5-08 生效日期 2023-05-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老字号,是指注册于吉林省,具有鲜明的吉林省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历史底蕴、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吉林省商务厅(统称省商务厅)主管全省吉林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吉林老字号推荐和老字号行业管理工作,实施老字号促进发展政策。

第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文物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吉林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吉林老字号企业,建立吉林老字号名录。

第五条 吉林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吉林老字号认定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吉林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

(二)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域特征,拥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八条 吉林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吉林省境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吉林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吉林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吉林老字号名录。具体时间安排由省商务厅发布通知。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省属企业可通过其一级集团(总公司)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省商务厅申报。

第十一条 吉林老字号申请认定工作程序:

(一)工作部署。省商务厅根据全省老字号企业发展状况,组织开展吉林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

(二)企业申请。申请企业在省商务厅发布通知规定日期内将如实填报吉林老字号申报书和相关认定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报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材料核实。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