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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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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10 09:52:49  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93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
发布日期 2022-06-29 生效日期 2022-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备注  

(2022年6月29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1 号公布 自 2022年8月1日 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履行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贯彻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惩制度,实施年度及任期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约谈。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调研、交流、培训、宣传。

(六)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督促中央企业整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

第四条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节能降碳、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