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农办,各功能园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住建局、人社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旅发局、商务局、林草局、扶贫办、招商局、大数据局、金融事业服务和发展中心、税务局,市净土集团公司,市属各类媒体单位:
《拉萨市关于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拉萨市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示范引领区的专项方案》,已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 年3 月19 日
拉萨市关于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 年)>的通知》精神,推进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构建政策体系,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围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与现代农牧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加快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地发挥带动农牧民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建设现代农牧业的引领作用,促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 年,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龙头企业等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现代农牧业经营体系初步构建,各类主体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一)家庭农(牧)场。到2025 年,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市示范家庭农(牧)场数量稳步增加,评定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150 家以上,培育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10 家,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得到巩固提升。
(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到2025 年,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覆盖率力争达到50%,示范社创建取得重要进展,稳定市级农牧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在100 家以上,培育自治区级30 家、国家级10 家,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三)农牧业龙头企业。到2025 年,评定市级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40 家以上,自治区级龙头企业10 家,培育国家级龙头企业10 家,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经济实力强,带动能力强的农牧业龙头企业,形成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龙头企业发展集群,有效提升整体实力,促使进一步提高农牧业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到2025 年,培训高素质农牧民2000 人,线上线下培训融合发展,大力开展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覆盖全市所有县(区),培育体系健全完善,培育机制灵活有效,培育条件大幅改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总体文化素质、技能水平和经营能力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 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
1.完善全国家庭农(牧)场名录系统。引导广大农牧民和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牧)场,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纳入家庭农(牧)场范围。及时填报更新名录系统信息,做到应纳尽纳,应录尽录,建立完整的家庭农(牧)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农(牧)场要及时剔除,确保高质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功能园区负责)
2.开展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鼓励农牧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草场)经营权,提升土地(草场)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牧民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牧业服务规模水平。加大各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力度,加强规范引导,探索系统推进家庭农(牧)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家庭农(牧)场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宣传推介一批家庭农(牧)场的典型案例,树立一批可看可学的,既有个性特点又有共性经验,值得全市家庭农(牧)场借鉴和学习的标杆和榜样。(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功能园区负责)
3.提升家庭农(牧)场发展能力。引导家庭农(牧)场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开展标准化生产。引导家庭农(牧)场领办或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积极与农牧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合作关系,创新合作模式,保障生产与销售渠道高效对接。强化家庭农(牧)场培训力度,引导家庭农(牧)场建立规范可追溯生产记录,提高家庭农(牧)场的标准化生产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示范带动能力。加强现代化新技术、新理念在家庭农(牧)场生产全过程的应用,鼓励家庭农(牧)场发展设施农业、休闲农业、智慧农业、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建立健全针对市级家庭农(牧)场的财政补助、信贷支持、保险保障等政策。(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事业服务和发展中心,各县(区)、功能园区负责)
4.鼓励组建家庭农(牧)场协会或联盟。积极引导家庭农(牧)场开展联合与合作,根据种养品种等行业特点和不同行业、区域的需求,有序组建一批带动能力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家庭农(牧)场协会或联盟,逐步构建家庭农(牧)场协会或联盟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功能园区负责)
(二)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
1.提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加强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规范会计核算,公开财务报告。依法建立成员账户,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引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挥成员积极性,共同办好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功能园区负责)
2.增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带动能力。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当地资源禀赋,带动社员开展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培育农牧业品牌。鼓励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畜产品产地初加工、仓储物流、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能力建设。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拓宽服务领域。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运营农牧业废弃物、农村厕所粪污、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参与乡村文化建设。(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