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第53号)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第5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2 11:06:32  来源: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200
核心提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落实最严格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作如下决定: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53号
发布日期 2020-02-11 生效日期 2020-02-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2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落实最严格的措施,全力以赴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也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当前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市要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依法依规,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坚决遏制疫情蔓延的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
 
    二、市、区人民政府应该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上级的要求,统筹、组织、推进全市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区、镇街疫情防控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
 
    三、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资金保障、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临时征用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依法予以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公开、透明、有序、高效。
 
    六、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人群返程的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采取各种应对措施,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日常生活用品、防控物资等的及时高效调配,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
 
    七、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分类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各企业应当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政府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确保复工复产安全有序。
 
    八、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保障疫情数据信息规范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加强周边相关城市的信息共享,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九、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在抗击疫情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执法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包括充分的物资保障和心理支持;要以开放、包容、务实的精神,做好对返穗人员、重点地区抵穗人员的人文关怀和必需生活保障。
 
    十、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大力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西医结合防治工作。
 
    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方参与科学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加快防疫药品、疫苗的研发和技术攻关,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和疫苗尽快进入临床应用。
 
    十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动员能力,实施网格化精细管理,群防群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输入和蔓延,控制疾病传播。
 
    十二、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要求,落实群防群治措施,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采取针对性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
 
    十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和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做好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摸排和健康监测,落实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防控措施,对居家隔离人员做好健康管理和相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落实好对辖区内的居住小区(村)及其文化、娱乐等聚集性场所的防控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要求,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帮助和监督。
 
    十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和防护物品,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督促有关人员做好健康信息申报,督促需进行健康观察的人员落实有关防控规定,按照属地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