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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定 (第三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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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1 10:44:53  来源: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363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确保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举全市之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定。
发布单位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三十四号
发布日期 2020-02-11 生效日期 2020-02-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定》已由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2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定
 
  (2020年2月1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确保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举全市之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本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贯彻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和个人防护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切实增强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与响应等级相对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等防控网络,大力推动大数据融合共享、开放应用,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防输入、防输出、防传播、防扩散,有效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必要应对措施,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科学有序专业地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举措,切实做好辖区内的防控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人员健康提示、健康监测,及时全面排查、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疫情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和属地社区(村)组织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如实报告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与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密切接触者及其他需要开展医学隔离观察治疗人员的情况,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严格卫生管理,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和体温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航空、铁路、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履行防控责任,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自觉学习疫情防护知识,培养良好卫生习惯,主动做好自我防护,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要求,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不组织不参加聚会活动;
 
  (二)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凡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和医院就医,并第一时间向属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如实报告;
 
  (四)需要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应当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防控管理,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五)依法加强对宠物的管理,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六)不得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加大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疫情防控执法工作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救治、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根据需要制定和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资储备和防疫设施建设,加大统筹力度,保障疫情期间防疫物资、重点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应急救援物资的需要;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储备物资,并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防疫救援物资供应和防疫救援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加强对与疫情防控、应急救援有关的慈善捐赠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八、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