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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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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11 08:40:57  浏览次数:960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3〕9 号)和《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18 号)精神,加快推进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现就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对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13]54号
发布日期 2013-12-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由热心网友提供
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3〕9 号)和《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18 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现就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深化改革创新,整合资源配置,强化基层监管,理顺职责关系,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着力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强化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减少监管环节,防范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县( 市)统一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留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下同),并划入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设区的市本级可参照省政府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的做法,将工商、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整合调整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的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划入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市辖区由各市根据市本级调整情况研究确定,可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也可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为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职务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各市、县( 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县( 市、区)商务部门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农业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中发〔2013〕9 号文件精神,加大相关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大部门制改革。
 
  ( 二)整合监管队伍。市、县( 市、区)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整合划入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的人员编制和质监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编制。参照省里做法将工商、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整合调整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设区市,要整合划入工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质监部门相关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市、县(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组建直属执法队伍,设区市为执法支队,县( 市、区)为执法大队,承担有关执法工作。市、县( 市、区)商务部门承担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划转到农业部门。具体划转数量由市、县( 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确保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
 
  ( 三)建立技术支撑体系。设区的市本级设立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整合划入质监部门所属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由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县( 市、区)将相关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进行整合,组建统一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由县(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整合各部门下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构建统一的检验检测平台。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各地业务主管部门要制订完善相关政策、监管标准及配套制度,构建公平公正的服务竞争环境,形成政府检测机构与民间检测力量相互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 四)健全基层监管体系。将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所( 保留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下同)。市场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 街道),原则上按乡镇( 街道)设所;其他乡镇( 街道)可按区域设所,按区域设所的须报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乡镇( 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并纳入乡镇公共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其负责人的调动、任免应事先征求有关乡镇( 街道)党( 工)委意见,年度考核由县( 市、区)有关部门会同乡镇( 街道)进行。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市场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