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我县杂交水稻制种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种子法》和中共绥宁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绥发〔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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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绥政发〔2009〕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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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09-03-0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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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我县杂交水稻制种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种子法》和中共绥宁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绥发〔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