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了部分规定适用的产品HIS编码;
在第15条中,导言段由以下内容取代:“以下动物源性产品只有在屠宰场、野味处理机构、切割厂、碎肉生产机构、肉类制剂和机械分离肉类生产机构以及水产品处理机构获得的原材料制成,并出现在根据条例(EU)2017/625第127(3)条第(e)点制定并保持更新的机构名单上,或在成员国获得的情况下,方可进入欧盟”;
作为唯一动物源性明胶胶囊加工产品而含有非反刍动物骨骼的复合产品进入欧盟时,无需私人证明;
该条例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第20日起生效。该条例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