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安全,有效防范遏制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未及时备案的实验室将不得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任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为加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落实卫生健康系统实验室应备尽备任务,扎实推进各级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食品伙伴网特举办此次“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理论实操培训”,促进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工作。
主办单位:食品伙伴网(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理论
第1部分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解读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第2部分 相关标准解读
3.GB 19489-2008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4.WS233-201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第3部分 备案要求解读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相关知识解读
第4部分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搭建
6.微生物检测基础知识
7.微生物实验室常用设备使用和安全知识
8.微生物实验室菌株管理
9.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安全操作与注意事项
10.实验室生物安全危险、有害因素
11.生物安全实验室废弃物处置要求
12.实验室常见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案例及处理原则
13.生物安全实验室应急预案的要求
1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个人防护器具
15.生物实验室危险和有害因素及主要危险源
16.风险评估方法
17.风险分析和评价
18.风险应对原则和措施
19.风险记录与报告
20.实验室安全管理册、程序、预案编制
第5部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实操
21.剖析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工作重点、难点,掌握生物安全备案工作方法
22.如何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备案上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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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至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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