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及意义
为适应新时代食品安全监管要求,解决当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跟踪评价和指导、解释等职责。制定本《办法》,对我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是落实法定职责的具体体现。
(二)明确工作依据。制定本《办法》,规范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要求和职责任务分工。是我区制修订地方标准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
(三)规范工作程序。本《办法》规定,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公布以及等同采纳或认可、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修订、修改等,规范了相关工作程序。
(四)解决实际问题。制定本《办法》,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确保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前瞻性提供保障。同时,为推动区域间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统一,对省份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同采纳或认可和联合制定做出规定,促进区域食品产业协同发展。
综上所述,制定本《办法》是适应食品安全监管新形势的迫切需要,是保障我区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对推动我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学习借鉴其他省份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食品药政处组织自治区疾控中心和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保障中心共同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2轮意见,组织专家座谈会、赴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调研,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研讨、论证、修改,最终形成《办法》。
三、起草依据
《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并注重与其他卫生健康政策措施相衔接。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由三方面和总则、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和审查、批准公布和备案、跟踪评价、等同采纳或认可、联合制定区域性地方标准和附则等9部分内容组成。
一是总则,包括《办法》依据的相关法律、适用范围、责任单位等在内的总论,明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等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审评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秘书处和秘书处办公室。
二是从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和审查、批准公布和备案、跟踪评价等各环节,进一步明确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依据、确定标准研制内容、严格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能力要求、优化审查机制和提升审查效能等相应重点措施。
三是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商品区域壁垒,消除影响公平竞争的因素,做好地区间标准衔接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等同采纳或认可外省已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及联合制定区域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均做出具体规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