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 77182025》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若产品名称为“猪肉水饺”但配料表中含有鸡肉,需按以下规则修改名称:
修改方案:
1. 名称中体现所有主要原料
若猪肉和鸡肉均为主要原料(添加量较高),应按添加量从高到低的顺序标注,例如:
“猪肉鸡肉水饺”(若猪肉添加量 > 鸡肉)
“鸡肉猪肉水饺”(若鸡肉添加量 > 猪肉)
2. 单一原料名称的豁免情形
若猪肉为主要原料(占比显著),鸡肉为次要配料(添加量 < 25%),且名称需强调猪肉风味,可标注为:
“猪肉风味水饺”
同时,在名称同一版面邻近位置,以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号标明“含鸡肉”(如:“猪肉风味水饺(含鸡肉)”)。
3. 避免误导性名称
若名称仅标注“猪肉水饺”但含鸡肉,且未按上述方式说明,则违反以下条款: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名称应真实反映食品属性,不得误导消费者。
《GB 77182025》4.2.1:名称需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得混淆或隐瞒配料。
法规依据:
1.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名称体现单一原料时,所用原料应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体现两种以上原料时,需按添加量从高到低排序。
2. 《GB 77182025》4.2.2
若名称可能误导消费者(如仅强调单一原料但含其他配料),需在邻近位置用相同字体、颜色标注说明。
建议操作:
优先方案:按实际配料比例调整名称(如“猪肉鸡肉水饺”)。
替代方案:保留“猪肉水饺”为主名称,但需在标签显著位置标注“含鸡肉”或“配料含猪肉、鸡肉”。
禁止行为:直接使用“猪肉水饺”且未注明含鸡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结论:名称必须真实反映配料组成,避免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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