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遇到了一个令人无语的投诉 只看楼主

引用: youqibing 发表于 2025-4-7 08:28
仔细研究下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哈,投诉和举报是两回事。职业举报人基本上都是投诉加举报。举报市监局可以直 ...

既然你都查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那没看到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条吗?
想象力丰富,自定义保质期
保质期,生产当天不算的呀,这是市场监管局有专门回复的
引用: ysyqxl 发表于 2025-4-7 09:12
保质期,生产当天不算的呀,这是市场监管局有专门回复的

最根本的问题是我们并没有标示“保质期:2个月”,投诉人自认为保质期为2个月并推理出我们超标保质期一天。这才是最无语的。
本帖最后由 youqibing 于 2025-4-7 10:15 编辑
引用: jacky4219 发表于 2025-4-7 09:01
既然你都查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那没看到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条 ...

举报人提供了身份资料,投诉内容没有正在诉讼仲裁,也说了投诉具体情况,你用哪条拒绝受理?非生活所需?以为我们没想过?你以为市监局万能?是不是生活所需的判定,我们早就请示过了,上面屁有用答复没有。这个界限在那儿?不是市监局能做主的,这个界限个别地方有,以优化营商环境名义,政府,司法局,市监局,公检法一起进来联合讨论,以政府名义或者联合发文才有效。如果没有具体文件,就要多吃一次复议带来风险。除了时间节点的程序违法之外,职业举报人在是否受理投诉,终止调解,是否立案,以及举报奖这4个环节还会提起复议。没有明确文件情况下,自己根据主观判断自行判定不予受理,多吃一次复议,大哥,知不知道法治政府考核会考核复议?知不知道一次复议就要复印一次案卷,写一次答辩状?      互相多理解理解,按程序受理,问下厂家愿不愿意调解,不代表市监局连这个投诉有没有违法都不知道,只要回个不愿意调解就行了,甚至承办人员会明说建议拒绝调解,不耽误多少时间。可是在背后,碰上纠缠的职业举报人,一个投诉举报事件,他可以在几个月内不同环节提起3-4次复议,市监局的法制就要复印3-4次调查经过案卷,写3-4次答辩状,还要找领导签批了老老实实送去司法局,他们浪费的人力精力没法说。
生产日期2025年2月10日,应当执行GB 7718-2011,标示保质期X个月或X天
引用: youqibing 发表于 2025-4-7 09:52
举报人提供了身份资料,投诉内容没有正在诉讼仲裁,也说了投诉具体情况,你用哪条拒绝受理?非生活所需? ...

现在的恶意投诉者会动用多种手段向市监局施压,迫使其作出对他们有利的决定。这种投诉不仅消耗公共资源,还潜移默化的影响市监局处理相关问题的心态。这就是可恶之处。
引用: 18954300233 发表于 2025-4-7 11:07
生产日期2025年2月10日,应当执行GB 7718-2011,标示保质期X个月或X天

GB7718-2011“C.4 保质期的标示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保质期(至)……;”。以保质期到期日作为保质期标示型式并不是新规定,而是早就存在了。
引用: youqibing 发表于 2025-4-7 09:52
举报人提供了身份资料,投诉内容没有正在诉讼仲裁,也说了投诉具体情况,你用哪条拒绝受理?非生活所需? ...

说了一大堆,还是在自身角度考虑,请问你为企业考虑了吗?
嗯,管他呢,总有些人不懂的,会付费解决
个人认为:只要执行标准上没有明确的保质期限要求、或没突破标准中的保质期限,则以企业承诺为准。如果标签上没有明确的标明“保质期:2个月”,谁能剥夺企业的权利“保质期:2个月1天”?没按法定要求标示“保质期:**”,但标明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至······,不违法、无瑕疵。
本帖最后由 youqibing 于 2025-4-7 15:21 编辑
引用: jacky4219 发表于 2025-4-7 12:57
说了一大堆,还是在自身角度考虑,请问你为企业考虑了吗?

我上一段说了受理的理由。现在不管是人大法律还是总局或者省政府的法规,没有任何依据判定是否生活所需,没有界限。你当我们没请示过判定依据吗?在没有证据没有界限的情况下就必须受理,不是那个承办人员看了投诉信那个格式化的内容或者这人在系统里面举报了10次?20次?100次?觉得他是职业举报人就不用受理的,没有证据,没有界限的定义出来,承办人员的主观判断根本没用。拒了就是复议,大概率还要输。如果你的想法与我不一致,以你说的为准,你说的都对。而且真心希望你能进我们这儿的市政府省政府的优化营商部门,或者总局的相关司局,能把你想要的结果具体释义或者办法弄出来,不管是生产经营者还是执法单位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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