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关于保健食品销售过程陈列的要求 只看楼主

本帖最后由 chenle0551 于 2024-6-27 11:56 编辑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15版要求 微信截图_20240627095408.png
修改后24版没有了特殊食品销售这块的要求
现在是不是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要求,
第三十九条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那经营过程中是不是就不需要张贴消费提示和专区标示了?


找到了其他要求  废止了可以按照这个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 (samr.gov.cn)

不建议变动,仍保留原要求
四、消费提示

  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保健食品消费提示参考模板详见附件。





  

  附件

  保健食品消费提示

    

  1.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2.选购保健食品要认清、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依据其功能和适宜人群科学选用并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信息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

  3.选购保健食品要到正规的商场、超市、药店等经营单位购买,并索要发票或销售凭据。

  4.消费者如对所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有质疑,或发现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暂时没修改对店铺的要求
我的意思是监管要求进行了修改,那么如果是新进入这个行业的他不知道老的监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是按老的还是按新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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