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只看楼主

各位大佬,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里面第十四条提到: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问题:

1、这个规定是针对企业标准的是吗?如果是经过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话,就不需要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是吗?
2、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怎么个明示法?

这个文是监管局下的,标准是卫建委主导,我反正两头咨询都没准确答复
⒈部分地区卫健部门只备案和公开食安企标中严于食安国/地标的指标,不公开全文(含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则依据《立法法》《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企业仍需将食安企标(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自我声明公开;
⒉目前“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标准公开”模块尚未添加相应内容;
⒊综上,建议:
⑴无论是否备案,均在企标的“前言”中明示;⑵备案且有相应公开表格的,在备案表格的“备注”等栏内明示;
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时,在“标准关联产品”表中“产品规格”栏内明示: 001.png

引用: 77开心 发表于 2023-12-28 09:13
这个文是监管局下的,标准是卫建委主导,我反正两头咨询都没准确答复

预计“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会增加相应模块。
管死不管埋是常态。
好的,谢谢各位大佬的留言
引用: Mac_OS_X 发表于 2023-12-28 09:25
⒈部分地区卫健部门只备案和公开食安企标中严于食安国/地标的指标,不公开全文(含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 ...

好的,谢谢老师的建议,谢谢老师
有原文或原文的链接吗
引用: dlshuij 发表于 2023-12-28 22:49
有原文或原文的链接吗

这位老师不会自己百度?

问:《标准化法》规定,执行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本次修改对企业标准少于或者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提出了公开要求,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该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量:

一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推荐性标准是综合考虑科技发展、社会消费水平等各种因素制定出来的,符合或者接近广大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与常规定位,低于推荐性标准应该让消费者知情。二是通过要求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明示其指标情况,充分保障消费者选择权。三是企业是微观高质量发展的主体,通过该项规定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
引用: 77开心 发表于 2023-12-28 09:13
这个文是监管局下的,标准是卫建委主导,我反正两头咨询都没准确答复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调整范围是否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留言日期:2023-09-2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是否受此办法调整?食品生产企业是否需要按照以上规定公开企业标准?目前,卫生部门对企业标准的审核备案不是对所有提交的标准都进行审核备案,企业标准中如果没有规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门不予备案。卫生部门仅对食品安全类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企业标准进行审核备案。如果《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不调整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会导致大量企业标准既不需要在卫生部门审核备案也不需要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进行声明公开。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3-09-28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企业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请咨询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请问自我声明,如果公开,做这事有什么意义,为什么还要去做自我声明呢?

既然公开就意味着明示,而不是暗示或者保密查不到,这样的想法可能表示您有侥幸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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